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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于金额较大的公共服务项目,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要求承接主体在履行合同时,将合同进行适当拆分,将其非核心部分或者划出一定份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份额的30%)分包给中小社会组织承担,积极培育承接主体。但合同不适宜拆分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于金额较大、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或者对承接主体有较高信誉要求的服务项目,鼓励引入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购买主体可以要求承接主体提供由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或其他履约担保等手段,保证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担保费用可以在采购节余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其履约能力确实难以达到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质量,或者其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服务标准或质量要求,并经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对其总体评价较差的单位或人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购买主体有权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可从原其他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择优确定1名及以上的承接主体,由其继续提供该项目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承接主体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发出书面履约完成通知,购买主体在收到承接主体履约完成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征集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并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的验收结果应当在政府部门内部公开;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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