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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连同候选人的采购响应文件一并送购买主体确认。
(三)购买主体应当在评审结束或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定标小组,确定最终承接主体。定标小组应在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基础上,结合对各候选人独立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履约情况、客户评价、诚信状况、技术服务实力和项目管理能力,以及对本项目的重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履约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或考察,在评审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经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其中1个作为最终的承接主体,并出具定标报告。
定标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且评审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定标小组成员。定标结束后,定标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并对定标结果负责。若有定标小组成员对拟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定标报告中说明,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派员对定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如定标小组最终确定的承接主体不是评审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定标小组应当在定标报告中重点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购买主体应当将定标报告及相关材料,在中标(成交)公告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对属于评审小组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内的落选供应商,还应书面告知其落选理由。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公共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控制在10%-30%之间,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的,购买主体应说明理由,并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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