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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购买主体针对具体服务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后,如确实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响应的,应适当降低或调整相关的资格条件,或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
第十九条 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般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潜在承接主体参与竞争。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若采用购买主体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的方式邀请承接主体参与竞争性谈判的,双方推荐承接主体的总数一般应当不少于5家。其中,购买主体推荐的承接主体家数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50%。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涉密项目外,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主体、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服务的具体报价说明,包括采购预算及拟定合同金额、各项服务内容的具体收费标准或报价明细构成、合同验收和用户评价标准等;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承接主体名称、地址;
(五)专家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成立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负责进行项目评审或与参与采购的承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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