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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 点击:次
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于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资金、购买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通用类服务项目,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范围、收费标准、服务要求等,并实行定点采购管理,购买主体在定点范围内择扰选定承接主体;非通用类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依法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负责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重大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视情对采购需求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经购买主体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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