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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6日 | 点击:
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 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采购建议书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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