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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监〔2014〕2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冯华,联系电话:0571-87055741。
2014年12月27日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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